最新奈曼发布通知,调整
旗内相关企业: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、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《关于组织对全区民族贸易企业进行调整工作的通知》(内民委发[]41号)要求,即日起开展对全旗民族贸易企业动态调整工作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 一、调整对象 (一)对原有的民族贸易企业进行重新核定。 (二)对符合条件的企业,按照规定程序增补认定。新增补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: 1、在奈曼旗境内登记注册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; 2、该法人企业主营业务(依据工商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)必须是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(目录附后)或生产生活必需品(目录附后)或收购(加工、销售)民族地区农副产品; 3、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、生产生活必需品、收购(加工、销售)民族地区农副产品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的60%以上(销售额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主)。 二、有关要求 (一)民族贸易企业认定是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优惠政策的重要体现,对加强民族团结,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,调整认定的民族贸易企业应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。 (二)此次调整由旗民族事务委员会、旗财政局、中国人民银行奈曼旗支行负责筛选、推荐工作,经市民族事务委员会、市财政局、中国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审核后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、自治区财政厅、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进行最终认定,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。 (三)符合认定资格且有申请意向的企业要高度重视,认真对待,并对所提供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,企业法人签署承诺书。 (四)原有民族贸易企业主营业务《目录商品》销售额在60%以上的可继续保留,达不到的予以核减。 (五)对新的申请认定企业建立《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》,须提供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。 (六)此次调整时间紧,各新的申请认定企业务于7月25日下午下班前携相关资料到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股报名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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